房屋买卖产纠纷,翔鹏介入下,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发布时间:202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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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童坊镇。
被告:胡某,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童坊镇。
第三人:东莞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住所:东莞市黄江镇。
原告诉称,2017年4月11日,经第三人东莞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商品房居间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将被告一名下位于东莞市XX房出售给原告,成交价为人民币165万元。合同约定原告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后,被告一出具相应的收据,在原告的银行贷款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被告应配合收取第一笔楼款,在银行贷款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应配合与原告共同前往房管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及过户等手续并收取第二笔楼款。
原告已向被告一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一已出具收款收据。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XX支行(以下简称“该银行”)办理申请贷款按揭手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获得该银行的贷款审批,原告及第三人多次明确告知被告该事实,且原告与两被告及第三人也共同前往银行核实,银行已明确答复原告的贷款已获得审批,被告对此是清楚了解的,但其拒绝履行合同。之后原告及第三方多次催告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第三人于2017年5月24日、2017年6月7日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亦于2017年7月11日发出书面《履约催告函》,再次通知被告于2017年7月14日共同前往房管所配合办理收取涉案房款及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过户等手续,但被告仍拒绝予以配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被告的行为已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告一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原告已交定金人民币1万元,并按照涉案房屋成交价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万元。鉴于被告一与被告二是夫妻关系,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被告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于房价巨大增幅,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错失交易机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居间合同》;
2、请判决两被告连带向原告退还定金人民币1万元;
3、请判决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3万元;
4、请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涉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居间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陈某向原告高某退还定金10000元;
三、被告陈某向原告高某支付违约金330000元;
四、被告胡某对被告陈某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居间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的银行同贷书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应继续履行后续的合同义务,但被告经原告及第三人多次催告仍拒绝履行后续合同义务,故原告委托我们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们律师接到原告委托后,迅速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协助原告整理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合理合法。故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争议得以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