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员工在翔鹏协助下进行劳动仲裁成功索赔
发布时间:20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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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自2021年9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篮球教练职务,约定按月计算工资,次月1日前发上一个月工资。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经申请人多次催缴,被申请人才从2022年4月份开始按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为申请人缴纳社保,但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22年9月30日晚上23时许办理完毕交接手续。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6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该笔费用也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为维护申请人上述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上述全部仲裁请求。仲裁请求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0月1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20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4185.31 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6000元。
以上2-3金额合计: 70185.31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次仲裁,被申请人自愿与申请人达成调解,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协议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同意于2022年11月01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律师费等,合计人民币27000元;
3、申请人放弃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申请人作为篮球教练职务入职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一直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故申请人在我们律师的协助下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调解,一次性支付了相关费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